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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5+3”一体化医学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研招网|发布时间:2017-07-05|浏览次数:

教高〔2017〕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快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现就进一步做好“5+3”一体化人才培养(以下简称“一体化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一体化人才培养目标

2015年,教育部决定,自当年起将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调整为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临床医学(含中医、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实施一体化人才培养。一体化人才培养是培养高水平高素质临床医师的重要途径,是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体化人才培养的培养目标是,加强医教协同,适应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掌握坚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临床思维、临床实践能力,以及一定的临床科学研究和临床教学能力,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多发病的预防和诊治工作的高水平高素质临床医师。有关高校要根据这一培养目标的要求,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内容方法、健全评价体系、做好政策衔接,不断提高一体化人才培养质量。

二、深化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

1.加强综合素质培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方位贯穿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将医德教育贯穿医学教育全过程,教育学生恪守医学生誓言,培养学生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的精神。要强化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教育,培养大卫生、大健康观念,拓宽一体化人才培养学生的知识基础。

2.创新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一体化人才培养的特点,有关高校要因校制宜,构建本科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效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统筹安排5年本科教育与3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统筹安排研究生学位课程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理论课程的教学,推动本科课程与研究生课程、基础医学课程与临床医学课程、专业课程与人文素养课程的有机融合。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充分调动教师与学生的教学积极性,探索建立符合一体化人才培养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

3.强化临床实践能力培养。推动临床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实施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加强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和临床操作的规范化培养。严格临床教学与实习管理,本科教育阶段临床通科实习要注重学生临床基本技能的训练,研究生教育阶段临床能力培养要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注重学生临床综合能力的培养。有关高校要优先将一体化人才培养的学生安排在附属医院进行临床通科实习和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做好一体化人才培养的政策衔接工作

1.有关高校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一体化人才培养学生,要分阶段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2.调整优化学科专业招生结构,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自2016年起,举办临床医学、中医学一体化人才培养的高校,原则上由每校安排30名计划和推免名额,用于招收临床医学(“5+3”一体化,儿科学)或中医学(“5+3”一体化,儿科学)专业学生。教育部在安排计划和推免名额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给予支持。

3.一体化人才培养学生转入本校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时,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程序,其转入人数占用当年硕士招生计划,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学籍注册为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高校和附属医院要落实好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学生的相关待遇。

四、加大一体化人才培养支持力度

1.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一体化人才培养工作,整合资源,加强协同,加大投入。中央部委所属有关高校要增加一体化人才培养学生的培养经费。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参照中央财政对医学专业学生的生均拨款标准,提高省属高校医学生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生均拨款标准。

2.有关高校要加强临床教师队伍建设,明确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责任和义务,制定临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对临床教师的培训,提高临床带教师资水平。高校附属医院要加大教学经费投入,改善教育教学条件,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和功能结构,提高培养培训水平。

3.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一体化人才培养的领导,成立由主管本科医学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一体化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统筹管理,密切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切实做好一体化人才培养工作。

有关高校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校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改革实施方案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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